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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法律对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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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3 农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困难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近几年虽被不断诉至法庭,但是原告方胜诉的案件却寥寥无几,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是侵权行为认定
2.3 农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困难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在近几年虽被不断诉至法庭,但是原告方胜诉的案件却寥寥无几,其中最关键的原因是侵权行为认定困难。与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相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涉及到的证据具有取证难、举证难、证据技术含量高且隐蔽性强等特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在《刑法》第291条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在法律上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但是如何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又是一个难题。农业在研究时错综复杂,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更是多种多样,认定也比较难。证据的认证方面专业性较强,在质证时,如何在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同时不泄露商业秘密也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3]。
2.4 农业商业秘密立法形式比较散乱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典,商业秘密侵权的判定往往需要借鉴《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例。英美法系主要通过判例法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并逐渐发展成使用成文法典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形成相关法案与法条,从而形成了判例法与成文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我国商业秘密主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重点描述,以其他法辅助来完成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但是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典,没有体系、较为混乱,导致相关规定之间的协调性不足,容易产生法律冲突,影响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4]。
3 完善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
3.1 提高相关人员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对农业领域从研发到投入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基本的知识产权培训,树立并提高相关从业人员和涉农企业保护农业商业秘密的意识。引导农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户重视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从而保护相关人员的研发成果以及企业的利润,促进我国农业领域科研技术的进步。
3.2 明确农业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
与其他的知识产权专利相比,农业商业秘密认定困难。虽然我国对农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具有较明确的规定,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也在不断改变,因此农业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模糊。
在农业商业秘密的认定方面,可以采取正面列举、反面补充的方法。一是正面列举。邀请农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针对农业领域的独特性,一一列举何种情况、何种信息以及数据可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并加以保护。二是反面补充。由于知识不断更新,而相关技术信息依据正面列举的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及时扩大,可以反面列举那些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事件作为补充。
3.3 利用相关技术辅助侵权行为的认定
农业领域的研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有效利用SNP分子标记技术和IT技术,建立DNA指纹标签,使得农产品经过科学技术的检测,可以区别于其他产品。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特性进行认定[5]。
3.4 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典
对于商业秘密的立法,目前世界上有两种主流的立法模式,即单独立法模式和非单独立法模式。采取单独立法模式的美国,是在统一各个州的法律的情况下采取该种方法。我国没有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容易在适用法律时因部门法不同造成冲突。单独立法模式可以使如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的商业秘密法和综合《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途径组成一个条理清晰且系统化的法律条文,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另外,从农业领域商业秘密保护出现的问题来看,目前我国商业秘密法条只是原则性的条例,但对商业秘密其他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商业秘密法典的制定是大势所趋。同时,相关的立法机构应结合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借鉴英美法系中判例法确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结合我国大陆法系的实体法,综合考量,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法典。
[1]周燕燕.试论我国农产品的商标保护[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12(1):61-62.
[2]李文渊.农产品商标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3]朱俊峰,马鹏飞.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综述[J].种子,2019,38(8):145-149.
[4]杨晓娟,樊志民.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7(1):36-43.
文章来源:《农业现代化研究》 网址: http://www.nyxdhyjzz.cn/qikandaodu/2021/0208/5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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